新修訂藥品GMP實施解答(三十五)
1.問:每批注射劑產品的留樣至少確保兩次全檢(無菌、熱原等除外),請問裝量差異、可見異物微粒等檢查項目也要計算在內嗎?
答:產品留樣的目的是按照法規要求留取樣品,以備進行質量追溯和調查用。因此,留樣應當能夠代表被取樣批次的物料或產品。
兩次全檢的量主要考慮是一些項目可能因為檢驗原因產生誤差需進行復試,或市場出現問題時的質量追溯和調查。對于注射劑而言,無菌檢查和熱原檢查往往不具有代表性,一旦出現問題,檢測留樣也無法說明問題,因此不要求留樣。而裝量差異和可見異物這些不隨時間和環境變化而變化的項目,如果在放行之前產品檢驗均合格,留樣也應當合格,所以,藥品GMP不強制對該類項目進行留樣。但是,考慮到如果市場上的產品相關項目出現問題,對留樣進行檢驗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說明一些問題,因此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自行確定是否對這些檢驗項目留樣。
2.問:生產時,我公司在車間進行配料,同批同種原輔料、物料可集中存放,但無法將用于同一批藥品生產的所有配料集中存放。是否必須將用于同一批藥品生產的所有配料集中存放,并作好標識?
答:《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用于同一批藥品生產的所有配料應當集中存放,并作好標識。
藥品GMP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降低藥品生產過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錯等風險,這里所有配料集中存放應該指稱量配料結束后的物料,集中存放,并要求做好標識,是為了降低混淆和差錯的風險。
如果企業在車間進行配料,無法將用于同一批藥品生產的所有配料集中存放,則應當采取等同效果的措施,以避免混淆和差錯風險,例如每次配料只配一批產品所用的物料,配好的物料單獨存放等措施。
3.問:制劑生產用每批原輔料均應留樣,是否指高風險劑型(如大輸液和小容量注射劑)?片劑等一些低風險制劑也需要每批留樣嗎?這樣留樣量實在太大了。另外如果原輔料供應商沒有發生變更,且質量審計很好,是否可留代表性樣品三批即可?
答:無論高風險制劑還是低風險制劑,生產用每批原輔料和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均應當有留樣。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如輸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樣,可不必單獨留樣。物料的留樣量應當至少滿足鑒別的需要。
除穩定性較差的原輔料外,用于制劑生產的原輔料(不包括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溶劑、氣體或制藥用水)和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的留樣應當至少保存至產品放行后二年。如果物料的有效期較短,則留樣時間可相應縮短。物料的留樣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貯存,必要時還應當適當包裝密封。
4.問:試驗室所用容量分析用玻璃儀器、試劑、試液、對照品以及培養基均須進行質量檢查,那么周期是什么樣的?培養基的檢查是每批檢查還是配制后每個滅菌批次均須進行檢查?應當做到什么樣?
答:《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物料和不同生產階段產品的檢驗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八)應當對實驗室容量分析用玻璃儀器、試劑、試液、對照品以及培養基進行質量檢查。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試劑、試液、培養基和檢定菌的管理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三)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或使用說明配制、貯存和使用試劑、試液和培養基。特殊情況下,在接收或使用前,還應當對試劑進行鑒別或其他檢驗;
企業應當分析哪些因素會影響檢驗工作質量,并根據科學知識和經驗采取相應的控制方法進行控制。通常而言,企業應根據儲存條件、使用環境、效期以及對其自身性質的了解等情況科學確定容量分析用玻璃儀器、試劑、試液、對照品以及培養基的質量檢查周期。
通常情況下配制后每個滅菌批次的培養基均應當進行培養基的適用性檢查,因為配制和滅菌過程可能會影響培養基的培養效果。企業應當分析自己所提出的這兩種控制方式對于培養基培養性能的影響并可采用相應的檢查方式,例如,如果購進的是無菌液體培養基,則可在購進時按批進行檢查。
答:產品留樣的目的是按照法規要求留取樣品,以備進行質量追溯和調查用。因此,留樣應當能夠代表被取樣批次的物料或產品。
兩次全檢的量主要考慮是一些項目可能因為檢驗原因產生誤差需進行復試,或市場出現問題時的質量追溯和調查。對于注射劑而言,無菌檢查和熱原檢查往往不具有代表性,一旦出現問題,檢測留樣也無法說明問題,因此不要求留樣。而裝量差異和可見異物這些不隨時間和環境變化而變化的項目,如果在放行之前產品檢驗均合格,留樣也應當合格,所以,藥品GMP不強制對該類項目進行留樣。但是,考慮到如果市場上的產品相關項目出現問題,對留樣進行檢驗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說明一些問題,因此企業可根據自身情況自行確定是否對這些檢驗項目留樣。
2.問:生產時,我公司在車間進行配料,同批同種原輔料、物料可集中存放,但無法將用于同一批藥品生產的所有配料集中存放。是否必須將用于同一批藥品生產的所有配料集中存放,并作好標識?
答:《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用于同一批藥品生產的所有配料應當集中存放,并作好標識。
藥品GMP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降低藥品生產過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錯等風險,這里所有配料集中存放應該指稱量配料結束后的物料,集中存放,并要求做好標識,是為了降低混淆和差錯的風險。
如果企業在車間進行配料,無法將用于同一批藥品生產的所有配料集中存放,則應當采取等同效果的措施,以避免混淆和差錯風險,例如每次配料只配一批產品所用的物料,配好的物料單獨存放等措施。
3.問:制劑生產用每批原輔料均應留樣,是否指高風險劑型(如大輸液和小容量注射劑)?片劑等一些低風險制劑也需要每批留樣嗎?這樣留樣量實在太大了。另外如果原輔料供應商沒有發生變更,且質量審計很好,是否可留代表性樣品三批即可?
答:無論高風險制劑還是低風險制劑,生產用每批原輔料和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均應當有留樣。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如輸液瓶),如成品已有留樣,可不必單獨留樣。物料的留樣量應當至少滿足鑒別的需要。
除穩定性較差的原輔料外,用于制劑生產的原輔料(不包括生產過程中使用的溶劑、氣體或制藥用水)和與藥品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的留樣應當至少保存至產品放行后二年。如果物料的有效期較短,則留樣時間可相應縮短。物料的留樣應當按照規定的條件貯存,必要時還應當適當包裝密封。
4.問:試驗室所用容量分析用玻璃儀器、試劑、試液、對照品以及培養基均須進行質量檢查,那么周期是什么樣的?培養基的檢查是每批檢查還是配制后每個滅菌批次均須進行檢查?應當做到什么樣?
答:《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物料和不同生產階段產品的檢驗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八)應當對實驗室容量分析用玻璃儀器、試劑、試液、對照品以及培養基進行質量檢查。
《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2010年修訂)》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試劑、試液、培養基和檢定菌的管理應當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三)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或使用說明配制、貯存和使用試劑、試液和培養基。特殊情況下,在接收或使用前,還應當對試劑進行鑒別或其他檢驗;
企業應當分析哪些因素會影響檢驗工作質量,并根據科學知識和經驗采取相應的控制方法進行控制。通常而言,企業應根據儲存條件、使用環境、效期以及對其自身性質的了解等情況科學確定容量分析用玻璃儀器、試劑、試液、對照品以及培養基的質量檢查周期。
通常情況下配制后每個滅菌批次的培養基均應當進行培養基的適用性檢查,因為配制和滅菌過程可能會影響培養基的培養效果。企業應當分析自己所提出的這兩種控制方式對于培養基培養性能的影響并可采用相應的檢查方式,例如,如果購進的是無菌液體培養基,則可在購進時按批進行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