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標的物只限于動產嗎,留置物的價值超過債務怎么辦
一、留置標的物只限于動產嗎
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留置權的標的物必須是動產,不動產和財產權利不得作為留置權的標的物。該條規定還賦予債權人以留置權的標的物變價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原則上留置物必須是流通物或者限制流通物。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條的規定,限制流通物作為留置權的標的物的,留置權人可以以留置促使債權清償,或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而不能直接以留置物變價受償。
留置權取得的前提,是債權人對留置權的標的物的占有。但當事人占有他人財產的情況是非常復雜的,有以非法形式占有的,如侵權行為;有以合法形式占有的,如買賣合同、無因管理等。但因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根據《擔保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只有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擔合同和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才能取得留置權。因此,留置權的標的物合法的占有,是指符合《擔保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占有,否則不能認定是合法的占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享有的優先權,實際上就是留置權,這說明法律已將留置財產的范圍擴大到了不動產,但它僅適用于建設工程合同,不能擴大適用范圍。
二、留置物的價值超過債務怎么辦
債權人留置財產的目的是為了清償債權,要求留置物的價值相當于債務金額,就能夠保證其債權得到實現,沒有必要過多的留置財產。否則,對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有損害,也不利于物的充分利用。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如果所得的價款超過債權額的部分時,債權人應當將多余的部分返還給債務人。
留置物折價或者折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留置權人對留置物變價受償應在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而未履行其債務時。如果債務人履行其債務的期限尚未屆滿的,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實行變價,則屬于侵權行為。設置留置權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充分實現,法律鼓勵合同雙方當事人盡量履行合同。為此,法律規定應有一段寬限期限。
根據《擔保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留置權的標的物必須是動產,不動產和財產權利不得作為留置權的標的物。該條規定還賦予債權人以留置權的標的物變價優先受償的權利,因此,原則上留置物必須是流通物或者限制流通物。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5條的規定,限制流通物作為留置權的標的物的,留置權人可以以留置促使債權清償,或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該財產進行處理,而不能直接以留置物變價受償。
留置權取得的前提,是債權人對留置權的標的物的占有。但當事人占有他人財產的情況是非常復雜的,有以非法形式占有的,如侵權行為;有以合法形式占有的,如買賣合同、無因管理等。但因留置權是一種法定的擔保物權,根據《擔保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只有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擔合同和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才能取得留置權。因此,留置權的標的物合法的占有,是指符合《擔保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占有,否則不能認定是合法的占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合同的承包人享有的優先權,實際上就是留置權,這說明法律已將留置財產的范圍擴大到了不動產,但它僅適用于建設工程合同,不能擴大適用范圍。
二、留置物的價值超過債務怎么辦
債權人留置財產的目的是為了清償債權,要求留置物的價值相當于債務金額,就能夠保證其債權得到實現,沒有必要過多的留置財產。否則,對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有損害,也不利于物的充分利用。留置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如果所得的價款超過債權額的部分時,債權人應當將多余的部分返還給債務人。
留置物折價或者折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債務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留置權人對留置物變價受償應在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而未履行其債務時。如果債務人履行其債務的期限尚未屆滿的,留置權人對留置物實行變價,則屬于侵權行為。設置留置權的主要目的在于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充分實現,法律鼓勵合同雙方當事人盡量履行合同。為此,法律規定應有一段寬限期限。